保险署理人羁系划定中国银行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保险署理人羁系划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 郭树清 2020年11月12日 保险署理人羁系划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署理人的谋划行为,掩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执法、行政法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保险署理人是指凭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规模内代为管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小我私家,包罗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及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本划定所称保险专业署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署理业务的保险署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划定所称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是指使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署理业务的企业,包罗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划定所称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署理条约,从事保险署理业务的人员。本划定所称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物或者举行相关损失勘查、理赔等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切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条件,取得相关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 保险署理人应当遵守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有关划定,遵循自愿、老实信用和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凭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署理人推行羁系职责。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授权规模内推行羁系职责。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一节 业务许可第六条 除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尚有划定外,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接纳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切合本划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正当,不得用银行贷款及种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切合本划定第十条要求,且根据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有关划定托管;(三)营业执照纪录的谋划规模切合有关划定;(四)公司章程切合有关划定;(五)公司名称切合本划定要求;(六)高级治理人员切合本划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切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牢固住所;(九)有切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业务、财政信息治理系统; (十)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观察的;(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元确定为失信团结惩戒工具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载的;(四)依据执法、行政法例不能投资企业的;(五)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凭据审慎羁系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署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事情人员、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的近亲属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应当切合履职回避的有关划定。第十条 谋划区域不限于注册挂号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谋划区域为注册挂号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钱币资本。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罗“保险署理”字样。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除外。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种别,不得混淆保险署理公司与保险公司观点,在宣传事情中应当明确标识“保险署理”字样。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署理机构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切合下列条件:(一)有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 (二)主业谋划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载;(三)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署理业务泉源;(四)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五)具备须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政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六)有完善的保险署理业务治理制度和机制;(七)有切合本划定条件的保险署理业务责任人;(八)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元确定为失信团结惩戒工具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载的,不得谋划保险署理业务。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及其凭据本划定第二十条指定的分支机构应当划分委派本机构分管保险业务的卖力人担任保险署理业务责任人。保险署理业务责任人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执法、行政法例,具有推行职责所需的谋划治理能力。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申请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实时根据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质料,并举行相关信息披露。
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申请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实时根据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质料,并举行相关信息披露。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根据法定的职责和法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申请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应当接纳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相识、审查申请人股东的谋划、诚信记载,以及申请人的市场生长战略、业务生长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设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举行风险测试和提示。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申请谋划保险署理业务详细措施由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另行划定。
第十六条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决议的,应当向申请人发表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署理业务,并应当实时在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中挂号相关信息。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决议不予批准的,应看成出书面决议并说明理由。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管理名称、营业规模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换挂号,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署理”字样。第十七条 谋划区域不限于注册挂号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署理业务。谋划区域不限于注册挂号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在注册挂号地以外开展保险署理业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卖力管理行政许可申请、羁系陈诉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卖力治理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分支机构包罗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八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切合以下条件:(一)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观察;(三)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治理制度;(六)新设分支机构有切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政信息治理系统,以及与谋划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切合本划定的任职条件;(八)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条件。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元确定为失信团结惩戒工具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载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谋划保险署理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纪录的挂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陈诉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中挂号相关信息,根据划定举行公然披露,并提交主要卖力人的任职资格批准申请质料或者陈诉质料。第二十条 保险兼业署理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机构关于开展保险署理业务的授权后,可以开展保险署理业务,并应当实时通过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陈诉相关情况。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授权注册挂号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卖力该区域全部保险署理业务治理事宜。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陈诉,并根据划定举行公然披露:(一)变换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二)变换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的;(三)变换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的;(四)修改公司章程的;(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的;(六)分立、合并、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署理业务运动的;(七)变换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的;(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观察的;(九)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陈诉事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发生前款划定的相关情形,应当切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相关划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陈诉,并根据划定举行公然披露:(一)变换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二)变换保险署理业务责任人的;(三)变换对分支机构署理保险业务授权的;(四)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陈诉事项。第二十三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变换事项涉及许可证纪录内容的,应当根据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有关划定管理许可证变换挂号,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举行通告。第二节 任职资格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所称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的总司理、副总司理;(二)省级分公司主要卖力人; (三)对公司谋划治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事情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事情5年以上;(三)具有推行职责所需的谋划治理能力,熟悉保险执法、行政法例及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相关划定;(四)老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事情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应当具备前两款划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行贿、侵占产业、挪用产业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司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小我私家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小我私家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小我私家责任或者直接向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羁系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七)被金融羁系机构决议在一定期限内克制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八)受金融羁系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羁系机构观察;(十)小我私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元确定为失信团结惩戒工具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载;(十二)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应当与高级治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建设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第二十八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至多兼任2家分支机构的主要卖力人。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兼任其他谋划治理职务的,应当具有须要的时间推行职务。第二十九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向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提出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质料。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可以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拟任高级治理人员举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三十一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应当通过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认可的保险法例及相关知识测试。第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在同一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批准任职资格。保险专业署理机构调整、免去高级治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职务,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中挂号相关信息,并根据划定举行公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了案之日起5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中挂号相关信息。第三十四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已经任命的,应当免去其职务;经批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批准任职资格后,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凌驾2个月未任命;(二)从该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去职;(三)受到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克制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泛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划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泛起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暂时卖力人,但暂时卖力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凌驾3个月,而且不得就同一职务一连任命暂时卖力人:(一)原卖力人告退或者被革职;(二)原卖力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推行事情职责;(三)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暂时卖力人应当具有与推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切合本划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任命暂时卖力人的,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中挂号相关信息。第三节 从业人员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品行良好的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增强对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招录事情的治理,制定规范统一的招录政策、尺度和流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一)因贪污、受贿、侵占产业、挪用产业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被金融羁系机构决议在一定期限内克制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的;(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元确定为失信团结惩戒工具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载的;(四)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署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增强对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罗业务知识、执法知识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建设完整的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根据划定为其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举行执业挂号。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举行执业挂号。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换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举行执业挂号,原所属机构应当在划定的时限内实时注销执业挂号。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对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实施分类治理,加速建设独立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制度。第三章 谋划规则第四十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有关划定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和兼业署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可以谋划下列全部或者部门业务:(一)署理销售保险产物;(二)署理收取保险费;(三)署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相关业务。第四十二条 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可以谋划本划定第四十一条划定的第(一)、(二)项业务及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司兼营保险署理业务的,除同一保险团体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署理业务外,一家产业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署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署理一家产业保险公司业务。第四十三条 保险署理人从事保险署理业务不得超出被署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谋划区域;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从事保险署理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除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尚有划定外,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不得在主业营业场所外另设署理网点。第四十四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物,经相关金融羁系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物除外。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销售切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物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第四十五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应当凭据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有关划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增强风险治理的原则,建设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增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六条 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规模内从事保险署理业务。保险公司兼营保险署理业务的,其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可以凭据授权,代为管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实时变换执业挂号,增加纪录授权规模等事项。
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尚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第四十七条 保险署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尚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建设专门账簿,纪录保险署理业务收支情况。第四十九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举行结算。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谋划保险署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切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划定。第五十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建设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罗下列内容:(一)署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署理保险公司的情况;(三)保险署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四)为保险条约签订提供署理服务的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酬劳金额、领取酬劳账户等;(五)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罗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条约签订提供署理服务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挂号编号。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的记载应认真实、完整。第五十一条 保险署理人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等途径实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署理人应当妥善治理和使用被署理保险公司提供的种种单证、质料;署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单证及质料交付被署理保险公司。第五十三条 保险署理人从事保险署理业务,应当与被署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委托署理条约,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委托署理条约不得违反执法、行政法例及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有关划定。
保险署理人凭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管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负担责任。保险署理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者署理权终止后以保险公司名义订立条约,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效。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署理运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依法负担执法责任。
第五十四条 除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尚有划定外,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在开展业务历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客户见告书。客户见告书至少应当包罗以下事项:(一)保险专业署理机构或者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及被署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规模、联系方式;(二)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与被署理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第五十五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对被署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举行记载存档。保险署理人不得擅自修改被署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见告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条约终止之日起盘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凌驾1年的不得少于10年。第五十七条 保险署理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划定。第五十八条 保险署理人应当向投保人全面披露保险产物相关信息,并明确说明保险条约中保险责任、责任减轻或者免去、退保及其他用度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条款。第五十九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按划定将羁系费交付到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指定账户。
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对羁系费尚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第六十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并在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中挂号相关信息。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划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应当连续有效。保险专业署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根据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第六十三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一)注册资本淘汰;(二)许可证被注销;(三)投保切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四)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陈诉保险监视治理机构。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竣事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欠债、利润等财政状况举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竣事后4个月内向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报送相关审计陈诉。保险专业署理公司应当凭据划定向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陈诉。第六十五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有关划定实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陈诉、报表、文件和资料,并凭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报送的陈诉、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卖力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举行执业挂号的小我私家从事保险署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尚有划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对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举行执业挂号信息治理,实时挂号小我私家信息及授权规模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挂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负担对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的治理责任,维护人员规范有序流动,强化日常治理、监测、追责,防范其逾越授权规模或者从事违法违规运动。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治理制度。
明确界定卖力团队组织治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团队主管)的职责,将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销售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的考核、赏罚挂钩。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划定对团队主管追责。
第七十条 保险署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管理保险业务运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条约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推行如实见告义务,或者诱导其不推行如实见告义务;(四)给予或者答应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条约约定以外的利益;(五)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条约;(六)伪造、擅自变换保险条约,或者为保险条约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质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使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小我私家牟取不正当利益;(九)勾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运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七十一条 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署理业务。第七十二条 保险署理人及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署理业务历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事情人员给予的条约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使用执行保险署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七十三条 保险署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第七十四条 保险署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小我私家发生保险署理业务往来。第七十五条 保险署理人不得将保险佣金从代收的保险费中直接扣除。
第七十六条 保险署理人及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划定取代投保人签订保险条约。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以及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不得以缴纳用度或者购置保险产物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答应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生长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第七十八条 保险署理人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保险署理人自律规则,依据执法法例和自律规则,对保险署理人实行自律治理。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章程,根据划定向批准其建立的挂号治理机关申请审核,并报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存案。
第四章 市场退出第七十九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退出保险署理市场,应当遵守执法、行政法例及其他相关划定。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通告:(一)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打消或者吊销的;(二)因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三)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应当实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在通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应当终止其保险署理业务运动。第八十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许可证注销后,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署理业务,并应当依法管理名称、营业规模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换挂号,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署理”字样。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被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吊销许可证的,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应当在划定的时限内实时注销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挂号:(一)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克制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二)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停业、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四)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二条 保险署理人终止保险署理业务运动,应妥善处置惩罚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正当权益。第五章 监视检查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卖力辖区内保险署理人的羁系。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署理人的行为羁系,依法举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羁系,并实施行政处罚和接纳其他羁系措施。
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派出机构在依法对辖区内保险署理人实施行政处罚和接纳其他羁系措施时,应当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接纳其他羁系措施。第八十四条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凭据羁系需要,可以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或者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的保险署理业务责任人举行羁系谈话,要求其就谋划运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八十五条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凭据羁系需要,可以委派羁系人员列席保险专业署理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 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保险署理业务谋划治理杂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运动的,保险专业署理公司、保险兼业署理法人机构应当凭据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羁系要求,对分支机构接纳限期整改、停业、打消或者排除保险署理业务授权等措施。第八十七条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举行现场检查,主要包罗下列内容:(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推行陈诉义务;(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三)保证金是否切合划定;(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切合划定;(五)业务谋划是否正当;(六)财政状况是否真实;(七)向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提交的陈诉、报表及资料是否实时、完整和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切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有关划定;(九)任用高级治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是否切合划定;(十)是否有效推行从业人员治理职责;(十一)对外通告是否实时、真实;(十二)业务、财政信息治理系统是否切合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的有关划定;(十三)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划定的其他事项。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兼业署理机构举行现场检查,主要包罗前款划定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内容。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是否有效推行对其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的管控职责举行现场检查。第八十八条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推行职责,被检查、观察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配合。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法举行监视检查或者观察,其监视检查、观察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正当证件和监视检查、观察通知书;监视检查、观察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正当证件和监视检查、观察通知书的,被检查、观察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拒绝。第八十九条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见告被检查的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第六章 执法责任第九十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署理业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相关保险署理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九十二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署理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予以打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九十三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打消任职资格。保险专业署理机构未按划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卖力人或者未按划定任命暂时卖力人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未按划定指定保险署理业务责任人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未按划定委托或者聘任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划定举行执业挂号和治理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打消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在许可证使用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划定放置许可证的;(二)未按划定管理许可证变换挂号的;(三)未按划定交回许可证的;(四)未按划定举行通告的。
第九十七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打消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根据划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二)未按划定设立专门账簿纪录业务收支情况的。第九十八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未按本划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保险兼业署理分支机构未按本划定获得法人机构授权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超出划定的业务规模、谋划区域从事保险署理业务运动的; (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小我私家发生保险署理业务往来的。
第一百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违反本划定第四十三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违反本划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有本划定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打消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署理业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违反本划定第七十二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违反本划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未按本划定报送或者保管陈诉、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根据本划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打消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规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打消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体例或者提供虚假的陈诉、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二)拒绝或者故障依法监视检查的。第一百零八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兼业署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划定托管注册资本的;(二)未按划定建设或者治理业务档案的;(三)未按划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四)未按划定举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划定缴纳羁系费的;(六)违反划定取代投保人签订保险条约的;(七)违反划定动用保证金的;(八)违反划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第一百零九条 小我私家保险署理人、保险署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划定,依照《保险法》或者其他执法、行政法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照相关执法、行政法例举行处罚;执法、行政法例未作划定的,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划定,由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依照执法、行政法例举行处罚;执法、行政法例未作划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凌驾3万元;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执法和行政法例的划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可以克制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去职后被发现在原事情期间违反保险监视治理划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监视治理机构从事监视治理事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划定批准署理机构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二)违反划定批准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三)违反划定对保险署理人举行现场检查的;(四)违反划定对保险署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五)违反划定干预保险署理市场佣金水平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划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保险专业署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本划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署理机构。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外资保险专业署理机构适用本划定,执法、行政法例尚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
接纳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的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的设立和治理参照本划定,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尚有划定的,适用其划定。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划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署理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划定条件的,详细适用措施由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另行划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划定要求提交的种种表格花样由国务院保险监视治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划定中有关“5日”“10日”“15日”“20日”的划定是指事情日,不含法定节沐日。本划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划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监会2009年9月25日公布的《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羁系划定》(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2013年1月6日公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羁系措施》(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2013年4月27日公布的《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署理机构羁系划定>的决议》(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2000年8月4日公布的《保险兼业署理治理暂行措施》(保监发〔2000〕144号)同时废止。
泉源:执法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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